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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营改增”回归为建筑业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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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3-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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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营改增”回归为建筑业企业减负

【概要描述】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的目标。2015年因此也被看作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基于此,备受关注的建筑业“营改增”已然“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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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的目标。2015年因此也被看作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基于此,备受关注的建筑业“营改增”已然“箭在弦上”。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税率、计税方法和抵扣方式等税制要素必须经过科学设计,更需要合理安排过渡政策。这也是2011年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且税率为11%后,建筑业内反应强烈的重要原因。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笔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鲁贵卿。鲁贵卿在会上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发出了“让‘营改增’回归为建筑业企业减负的本质”的声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莫让“营改增”成为压垮建筑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鲁贵卿认为,“营改增”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实行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有关部门组织的对120家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建筑业企业的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按11%的税率实行“营改增”,建筑业企业的平均税款增加幅度为85%左右。这显然有悖于“营改增”为企业减负的初衷。
 
  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实行11%的增值税率对建筑业企业而言是“雪上加霜”。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建筑业的产值利润率为3.50%(其中包含多种经营和部分兼营房地产开发的利润),而同为第二产业的工业企业销售利润率为6.11%。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今后固定资产投资恐难以保持前一时期的增幅,这将给建筑业企业的经营带来新的困难。目前,建筑业企业已被业主拖欠工程款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名目繁多的保证金等问题严重困扰。鲁贵卿强调,如现阶段即将增值税率定为11%,不仅不能发挥其为企业减负、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反而有可能成为压垮建筑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使全行业形成大面积亏损局面,一部分中小企业很可能因此倒闭。
 
  建筑业企业负担加重对就业和社会稳定将造成不利影响。2013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6.86%,在各行业中排名第四。建筑业带动了若干相关产业发展,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4499万人,约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84%;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就业的为3903万人,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3.5%。建筑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全国至少1亿人口的生计。如果企业负担大幅增加,将不得不压缩经营规模,裁减员工。即使短期产生这样的波动,也难免影响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因素。
 
  此外,据鲁贵卿分析,在当前国家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资金匮乏已成为建筑业在技术改造、转变生产方式方面落后于其他行业的主要原因。建筑业快速发展的30多年中,国家对建筑业几乎没有资金投入,企业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的资金只能来自微薄的利润。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行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的重要时刻,如果税负增加,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的资金必然大大缩减,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6%较合理
 
  鲁贵卿称,建筑业“营改增”的焦点在于进项税抵扣难,不是理论上增值税链条上各个环节都能够抵扣。一是对于相当多的砂、石、土方、砖瓦等地方材料,甲方(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以及“营改增”前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周转材料等,均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是为建筑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享受免税政策的,没有或少有进项税可供建筑业企业抵扣;三是由于金融业尚未实行“营改增”,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贷款利息的增值税发票。
 
  这些问题是由建筑行业自身存在的诸多需要改革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弊端所造成的,不是建筑业企业自身加强和改善管理所能解决的。对此,鲁贵卿指出,建筑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行税改时,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而是要逐步解决,给建筑业一个过渡期;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该在深入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后,妥善解决建筑业“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税制环境。在此基础上,鲁贵卿也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建议:
 
  1.建筑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目前看,6%的增值税税率可使建筑业的实际税负与税改前基本持平,保障利润率很低的建筑业平稳发展。经过若干年,进项税抵扣问题逐步解决,建筑业的税负有可能降低,这样就真正实现了通过“营改增”减轻企业负担的目标,建筑业能更好地发挥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
 
  2.建筑业与关联行业同步实行“营改增”。建议建筑业“营改增”时间不早于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包括BT、BOT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等关联度较强的行业,以减少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对税改前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税改后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建筑企业业务按照《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确认的营业税金大于工程结算实现的企业税金,因而形成金额巨大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这些欠税会随着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而逐步取消。但是,考虑到“营改增”后建筑业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又属于不同的征管部门,为保持制度的衔接及税改的平稳过渡,建议允许建筑企业对该部分税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形成的时间性欠税,在税改后根据工程结算进度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并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限。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调研测算企业税负。据了解,对于适用11%税率造成的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增长状况,政府各相关部门测算数据有很大差距,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扩大调查面,科学取样,以取得符合实际的数据,作为确定建筑业税改的基本依据。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协商制定“营改增”实施办法。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以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改前固定资产存量抵扣办法,以及企业纳税地点在注册所在地还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和设备的集中采购与分散使用的矛盾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已是鲁贵卿连续第二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他希望借此能为建筑业争取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建筑业的发展。(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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